個人資料保護與法律(PDF格式下載)

 

作業依據

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: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

一、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
二、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
三、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
四、 個人資料之類別。

※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係參考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【民國101年10月1日修正】」。

保有機關:臺南市政府教育局
公告日期:2013-08-28

聯絡方式

臺南市永華市政中心 地址:70801臺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7樓 總機:(06)2991111
臺南市民治市政中心 地址:73001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總機:(06)6322231
電子郵件: service@tn.edu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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