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資料保護與法律(PDF格式下載) |
作業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: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,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;其有變更者,亦同: 一、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。
二、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。 三、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。 四、 個人資料之類別。 ※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係參考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【民國101年10月1日修正】」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
保有機關: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| ||||||||||||||||||||
公告日期:2013-08-28 | ||||||||||||||||||||
聯絡方式
臺南市永華市政中心 地址:70801臺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7樓 總機:(06)2991111 | ||||||||||||||||||||
資料內容
|